關于做好湖南省2022年度二級建造師 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考函〔2022〕6號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關于提供2022年度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服務的說明》內容,現就我省2022年度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時間及科目 考試時間 | 考試科目 | 6月11日 | 9:00-12:00 | 建設工程施工管理 | 14:00-16:00 |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 6月12日 | 9:00-12:00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 |
二、報名條件 我省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按原省人事廳《關于印發<湖南省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湖南省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湘人發〔2004〕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凡遵紀守法,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等專科以上學歷(專業界定詳見附件3《專業對照表》),并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可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 (二)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分別按中專、大專、本科學歷報名參加相應考試。 (三)取得二級或二級以上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中級或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可免《建設工程施工管理》考試; (四)取得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可免《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 (五)已取得某一個專業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報名時在“級別”中選擇“增設專業”報考其他專業類別。考試合格后核發相應專業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注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三、屬地報名要求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態化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廳函〔2020〕106號)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程》(人社廳發〔2021〕18號)規定,報考人員應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報名參加考試。湖南省只接受工作地或居住地在湖南境內的考生報名,不接受外地考生報名。根據疫情防控需要,省內考生原則上應按照 “就地就近參加考試”選擇所報考區。 報考人員在報名時應認真閱讀相關要求,誠信報考。各考區將按規定加強對報考人員工作地或居住地信息以及身份信息、學歷學位、工作年限等相關信息核查。對不符合報考條件以及不符合屬地報名要求的人員,將取消其報名資格,報考繳納費用不予退還。違反相關規定的,將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嚴肅處理。 四、資格審查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取消部分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材料的決定》(人社部發〔2019〕20號)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實行考后資格審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號)等文件精神,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網上報名前報考人員自我資格審查、所在單位資格初審、考試成績公布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資格復核。建立健全報考告知承諾制和追溯追責復核制。報考人員對所提供的資料和所填報的信息需承諾真實有效,所有文檔、提供或上傳資料長期保存,作為人力資源基礎數據比對信息,無論什么時候,經核查發現不符合當時報考條件或存在弄虛作假的,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置追責,一律取消相應職業資格,據此獲得的后續職業資格或其他權益,也一律一并取消,并記入當事人專業技術檔案和有關誠信檔案。 (一)個人自審。報考人員在報考前務必全面準確把握報考條件和要求,即學歷、資歷等條件和要求。在確認本人完全符合國家和考區的各項規定后方能報名(把握不準的可在報考前咨詢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名時尚未取得相關學歷學位證書或是工作(資格)年限不夠不得提前報名參考,否則將嚴格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等進行處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報考人員承擔。報考人員必須誠信報名、誠信參考,責任自負。 (二)資格初審。所在單位或人事代理機構須對報考人員《資格考試報名表》(以下簡稱《報名表》)信息一一核實,對照相關證明材料嚴格把關,確保其符合報名參考條件。初審符合條件的,由所在單位(或人事檔案所在機構)在《報名表》中簽署“初審合格”意見并蓋章。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告知其不符合報名參考條件,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資格復核。 所在單位(或人事檔案所在機構)須對照報考人員檔案,或其所提供的材料,或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嚴格核查,對報考人員提供的材料加強網上查詢驗證,嚴防弄虛作假,并保留初審查驗結果以備復核。 (三)資格復核。成績公布后,湖南人事考試網(http://www.hunanpea.com)和市州人事考試網站將及時公布需資格審核人員名單和資格復核時間、地點及相關要求。如無特殊情況,資格復核一般安排在成績公布30天之內,具體時間和地點以資格復核公告為準。報考人員攜帶所需材料(見附件4)按照報名屬地原則進行資格復核。資格復核須再次核對報考人員姓名、性別、年齡、單位、學歷、資歷、專業技術職務、考試成績等相關條件。對不符合報考條件的報考人員成績視為無效,一律不下發確認文、不予發證。未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提交復核相關材料的,逾期不予受理。 五、報名方式 所有報考人員于2022年3月30日9:00—4月8日17:00,登錄湖南人事考試網(http://www.hunanpea.com)進行網上報名,并于4月8日17:30分前完成網上繳費。 報名流程。 進入網站首頁“網上報名”欄目, 點擊進入“湖南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服務平臺”進行注冊,注冊登錄成功后簽訂《報考人員誠信考試承諾書》,按要求填報報名信息并上傳本人電子證件照。提交報名信息成功待報名平臺初審通過后,使用有“銀聯”標志的銀行卡(不限銀行)進行網上繳費。繳費成功后,及時下載打印《報名表》。繳費完成之后,報考人員即完成所有報名手續。 (二)注意事項。 1. 首次使用“湖南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服務平臺”時須先進行注冊,注冊后才能進行報名操作。 2.上傳照片前,在湖南人事考試網(http://www.hunanpea.com)下載照片審核處理工具,預先使用該軟件對照片進行審核處理,否則照片將不能被網報平臺識別,無法繼續進行報名。報考人員上傳的照片將直接用于《報名表》、準考證、資格證書,請務必上傳本人近期清晰正面白底免冠證件照片,禁止使用生活照或風景照截圖。不按要求上傳照片,造成不能參加考試、無法制作合格證書等一切后果由報考人員自行承擔。 3. 上傳照片出現錯誤,可在報名期間攜帶本人身份證(社保卡)以及經審核工具審核后的電子照片到湖南省人事考試院二部(長沙市湘府中路湖南人才大樓三樓)進行申請更換。 4.報考人員須在報名期間內及時下載打印《報名表》,報名截止后,網報平臺不再提供打印服務。此表用于考后資格復核,務必妥善保管,一經打印,不允許再修改任何報名信息。 5.繳費完成后,務必查看“繳費狀態”是否為繳費成功。過期未繳費視為報考人員放棄報名。 6.報考人員須對提交的信息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如提交虛假信息,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擔。報考訂單確認前,報考信息可自行修改,報考訂單一旦確認后將不能修改任何信息。在確認前務必仔細核對照片、報考級別、科目等報考信息,確保填報信息客觀、真實、準確。 7.在報名、考試、證書發放等環節中,應試人員應主動瀏覽湖南人事考試網(網址:http://www.hunanpea.com)的相關欄目,按時繳費、打印準考證、參加考試和進行資格復核。 六、考試要求 (一)考試大綱。2022年度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依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9年版)命題。 (二)成績管理。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滾動和非滾動兩種管理辦法。報考3個科目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應試科目的考試,即可獲得執業資格證書;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獲得執業資格證書。 (三)科目題型。《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兩個科目為客觀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6個專業為主、客觀題混合。 (四)作答要求。客觀題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主觀題用黑色墨水筆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應試人員考試時應注意下述事項:1.答題前要仔細閱讀應試人員注意事項和作答須知;2.使用規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專用答題卡指定的區域內作答。 (五)參考證件。報考人員應試時,須攜帶《準考證》以及和報名時一致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進入考場時按規定在監考老師處的《考場座次表》上簽名和填寫本人聯系電話。 (六)考試用具。報考人員應試時,只準攜帶黑色墨水筆、橡皮、2B鉛筆、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不得攜帶手機等通訊工具入場,攜帶者必須關機,放在考場指定位置。考試期間如發現使用通訊工具或未關機的,一律按違紀處理。考場上備有草稿紙,供考生索取,考后回收。 七、其他事項 (一)考場設置 根據疫情防控情況和考區承接能力統籌設置考點。具體考點地址詳見準考證。 (二)準考證打印 打印準考證時間:2022年6月6日9:00—6月10日17:00。 報考人員須在上述時間段內,登錄“湖南人事考試網”打印準考證(使用A4紙打印)。逾期未打印,后果由報考人員自行承擔。 (三)收費 根據《湖南省物價局 湖南省財政廳關于核準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10〕57號)規定和《湖南省物價局 湖南省財政廳關于人事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價費〔2012〕101號)規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收取標準為每人每科70元,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繳費的報考人員視為自動放棄報名。 繳費前請考生仔細閱讀報考文件及核對報考信息,一旦繳費成功,系統將不予退費。需要領取發票的考生,請在繳費成功后一個月內,到所屬市州人事考試部門登記,逾期不予受理。 (四)成績復查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程〉的通知》(人社廳發〔2021〕18號)的規定,應試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須在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30天內提交成績復查申請。應試人員憑身份證原件或準考證到當地人事考試機構登記辦理,逾期不再受理。各地在規定時間內匯總上報成績復查申請,復查結果統一在“湖南人事考試網”公布。 (五)疫情防控 根據國家和湖南省疫情防控部門總體部署要求,根據湖南省人事考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關規定,所有應試人員必須防疫健康碼為綠碼、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無異常、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檢測陰性、現場體溫測量正常(<37.3℃)、無新冠肺炎相關癥狀、且無規定的不得參加考試情形的,方可進入考點參加考試。防疫健康碼為紅碼或者黃碼的,通信大數據行程卡顯示異常的,現場測量體溫不正常(體溫≥37.3℃)的,有發熱、咳嗽、肌肉酸痛、味嗅覺減退或喪失等可疑癥狀的,考前規定時間內有國外或香港、臺灣地區旅居史、考前規定時間內有國內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的,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次密接觸者、與已公布的確診病例無癥狀感染者活動軌跡有交集的,已治愈出院的確診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的無癥狀感染者但尚在隨訪或醫學觀察期內的等相關情形人員不允許進入考點參加考試。考試組織部門將在考前根據疫情形勢和疫情防控部門相關規定要求,制定發布具體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請考生慎重報名,并持續關注“湖南人事考試網”相關信息,同時在考前做好個人防護和自我健康監測。 (六)嚴肅考風考紀 考試中將以零容忍的態度,聯合公安、網技、無線電管理等相關部門,對各類作弊行為以及有組織高科技作弊行為予以嚴厲打擊,涉嫌犯罪的將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附件: 1.《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摘錄)》 2.《刑法修正案(九)》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摘錄 3.專業對照表 4.資格復核注意事項 5.資格審查相關責任追究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2年3月24日 附件1: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附件2 : 《刑法修正案(九)》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摘錄 《刑法修正案(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第二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認定。 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第十四條 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附件3: 專業對照表 分類 | 98-2004年專業名稱 | 93-98年專業名稱 | 93年前專業名稱 | 本 專 業 (工程、工程經濟) | 土木工程 | 礦井建設 | 礦井建設 | 建筑工程 | 土建結構工程,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巖土工程,地下工程與隧道工程 | 城鎮建設 | 城鎮建設 | 交通土建工程 | 鐵道工程,公路與城市道路工程,地下工程與隧道工程,橋梁工程 | 工業設備安裝工程 | 工業設備安裝工程 | 飯店工程 |
| 涉外建筑工程 |
| 土木工程 |
| 建筑學 | 建筑學 | 建筑學,風景園林,室內設計 | 電子信息 科學與技術 | 無線電物理學 | 無線電物理學,物理電子學,無線電波傳播與天線 | 電子學與信息系統 | 電子學與信息系統,生物醫學與信息系統 | 信息與電子科學 |
| 電子科學 與技術 | 電子材料與無器件 | 電子材料與元器件,磁性物理與器件 | 微電子技術 | 半導體物理與器件 | 物理電子技術 | 物理電子技術,電光源 | 光電子技術 | 光電子技術,紅外技術,光電成像技術 | 物理電子和光電子技術 |
|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 計算機及應用 | 計算機及應用 | 計算機軟件 | 計算機軟件 | 計算機科學教育 | 計算機科學教育 | 軟件工程 |
| 計算機器件及設備 |
|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
| 采礦工程 | 采礦工程 | 采礦工程,露天開采,礦山工程物理 | 礦物加工工程 | 選礦工程 | 選礦工程 | 礦物加工工程 |
| 勘察技術與工程 | 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 | 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 | 應用地球化學 | 地球化學與勘察 | 應用地球物理 | 勘查地球物理,礦場地球物理 | 勘察工程 | 探礦工程 | 本 專 業 (工程、工程經濟) | 測繪工程 | 大地測量 | 大地測量 | 測量工程 | 測量學,工程測量,礦山測量 | 攝影測量與遙感 | 攝影測量與遙感 | 地圖學 | 地圖制圖 | 交通工程 | 交通工程 | 交通工程,公路、道路及機場工程 | 總圖設計與運輸工程 | 總圖設計與運輸 | 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工程 |
| 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 |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 港口及航道工程,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港口水工建筑工程,水道及港口工程,航道(或整治)工程 | 海岸與海洋工程 | 海洋工程,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 船舶與 海洋工程 | 船舶工程 | 船舶工程,造船工藝及設備 | 海岸與海洋工程 | 海洋工程 | 水利水電 工程 |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水利水電工程建筑 | 水利水電工程 | 河川樞紐及水電站建筑物,水工結構工程 | 水文與水資源工程 | 水文與水資源利用 | 陸地水文,海洋工程水文,水資源規劃及利用 | 熱能與 動力工程 | 熱力發動機 | 熱能動力機械與裝置,內燃機,熱力渦輪機,軍用車輛發動機,水下動力機械工程 | 流體機械及流體工程 | 流體機械,壓縮機,水力機械 | 熱能工程與動力機械 |
| 熱能工程 | 工程熱物理,熱能工程,電廠熱能動力工程,鍋爐 | 制冷與低溫技術 | 制冷設備與低溫技術 | 能源工程 |
| 工程熱物理 |
| 水利水電動力工程 | 水利水電動力工程 | 冷凍冷藏工程 | 制冷與冷藏技術 | 冶金工程 | 鋼鐵冶金 | 鋼鐵冶金 | 有色金屬冶金 | 有色金屬冶金 | 冶金物理化學 | 冶金物理化學 | 冶金 |
| 環境工程 | 環境工程 | 環境工程 | 環境監測 | 環境監測 | 環境規劃與管理 | 環境規劃與管理 | 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 | 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 | 農業環境保護 | 農業環境保護 | 安全工程 | 礦山通風與安全 | 礦山通風與安全 | 安全工程 | 安全工程 | 本 專 業 (工程、工程經濟) | 金屬材料工程 | 金屬材料與熱處理 | 金屬材料與熱處理 | 金屬壓力加工 | 金屬壓力加工 | 粉末冶金 | 粉末冶金 | 復合材料 | 復合材料 | 腐蝕與防護 | 腐蝕與防護 | 鑄造 | 鑄造 | 塑性成形工藝及設備 | 鍛壓工藝及設備 | 焊接工藝及設備 | 焊接工藝及設備 | 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 | 無機非金屬材料 | 無機非金屬材料,建筑材料與制品 | 硅酸鹽工程 | 硅酸鹽工程 | 復合材料 | 復合材料 | 材料成形及控制工程 | 金屬材料與熱處理 | 金屬材料與熱處理 | 熱加工工藝及設備 | 熱加工工藝及設備 | 鑄造 | 鑄造 | 塑性成形工藝及設備 | 鍛壓工藝及設備 | 焊接工藝及設備 | 焊接工藝及設備 | 石油工程 | 石油工程 | 鉆井工程,采油工程,油藏工程 | 油氣儲運工程 | 石油天然氣儲運工程 | 石油儲運 | 化學工程 與工藝 | 化學工程 | 化學工程,石油加工,工業化學,核化工 | 化工工藝 | 無機化工,有機化工,煤化工 | 高分子化工 | 高分子化工 | 精細化工 | 精細化工,感光材料 | 生物化工 | 生物化工 | 工業分析 | 工業分析 | 電化學工程 | 電化學生產工藝 | 工業催化 | 工業催化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
| 生物化學工程 |
| 生物工程 | 生物化工 | 生物化工 | 微生物制藥 | 微生物制藥 | 生物化學工程 |
| 發酵工程 | 發酵工程 | 本 專 業 (工程、工程經濟) | 制藥工程 | 化學制藥 | 化學制藥 | 生物制藥 | 生物制藥 | 中藥制藥 | 中藥制藥 | 制藥工程 |
| 給水排水工程 | 給水排水工程 | 給水排水工程 | 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 | 供熱通風與空調工程 | 供熱通風與空調工程 | 城市燃氣工程 | 城市燃氣工程 | 供熱空調與燃氣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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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業經濟管理 | 林業經濟管理 | 其他 專業 |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管理或經濟專業 |
注:本表按教育部現行《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新舊專業對照表》編制,共涉及“土建類、測繪類、水利類、交通運輸類、能源動力類、地礦類、材料類、電氣信息類、機械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生物工程類、化工與制藥類、工程力學類”等18類45個專業,其中本專業36個,相近專業9個。 附件4 資格復核注意事項 一、嚴格執行“誰審查,誰簽名,誰負責”的審查管理制度。強化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由報考人員所在單位進行資格初審。所在單位初審時,認為需留存備用備查的,可復印核對后,在復印件上簽署 “與原件核對一致”,原件退還報考人員。 二、按屬地化原則,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初審結果進行復核,復核結果及時公布公示,接受舉報。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相關證書。資格復核主要對初審查驗結果進行審核,重點對初審單位出具的查驗認證情況進一步確認。復核時不得再要求報考人員提供原件。 三、資格審查使用統一制發的《報名表》,報考人員、所在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表內相應欄目內簽名蓋章,資格審查部門不得再自行增設簽章環節。 四、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加大對資格審查的指導和監督力度,不定期地對各地、各單位的資格審查工作進行檢查、抽查和督促,并將資格審查工作納入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年度績效評估項目。 五、網上報名成功、繳費成功、準考證打印成功、考試成績合格等并非資格審查合格,只有通過初審和復核兩級審查的才認定為資格審查通過(如按規定被列入核查或抽查的,還須核查、抽查合格),方可辦理后續手續。 六、資格審查需把握的幾點要求 (一)報考人員需在本類別(專業)首次考試前獲得國家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即2022年度新報考人員需在2022年度國家規定的考試日2022年6月11日(不含)前取得相應學歷(以畢業證書為準)。 (二)持教育部門學歷的,需查驗以下材料: 1.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大專(含以上)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用人單位查驗在學信網(www.chsi.com.cn)下載的《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2002年以前取得高等教育學歷證書,以及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學生學歷信息管理系統相關數據庫中注冊的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用人單位需查驗在學信網免費申請的學歷認證報告(相關申請資料準備情況詳見學信網要求)。 2.2005年6月及以后取得的湖南省中專學歷證書,用人單位查驗在湖南省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查詢系統(http://zcc.hnedu.cn/zzfind/)認證結果。2005年6月前取得的湖南省中專學歷證書,用人單位需查驗省教育廳開具學歷認證報告。 再次特別提醒:教育部門核驗未注冊學歷學位證書需要一定時間(20個工作日),請申請人提前做好準備。 所需材料:畢業證書原件或學歷證明書原件、身份證原件、畢業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復印的錄取花名冊或畢業生花名冊(加蓋存檔部門公章并留經辦人姓名和辦公電話)。受理方式為現場辦理。 辦理地點:湖南省大中專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長沙市雨花區新建西路37號長城非常生活3樓1號窗口),聯系電話:0731-82116082。 (三)持國(境)外學歷學位的,用人單位查驗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中國留學網(http://www.cscse.edu.cn)學歷學位認證書(港澳臺地區取得的學歷參照執行)。 (四)持黨校學歷的,用人單位查驗黨校官方網站畢業證書查詢頁面;網上無法查詢的,用人單位查驗黨校開具的學歷認證報告。 (五)根據《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暢通職稱評審綠色通道10條實施意見〉的通知》(湘人社發〔2019〕67號)“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分別按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參評相應系列(專業)職稱”的規定,持技工院校畢業證書的,所在單位查驗以下材料: (1)2005年至2013年技工院校畢業的,提供湖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網技工院校畢業證書查詢系統(http://www.e91job.com/hunanweb/extAccessAction/showCertificate.action)的查驗結果頁面; (2)2015年以后技工院校畢業的,提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畢業證書查詢系統(http://rsrc.mohrss.gov.cn/jxxxcx/Omp.do?method=fwdPageJgyxCertInfoEntry)查驗結果頁面; (3)其它年度畢業的,提供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職業能力建設處學籍認證查驗結果。 (六)以非全日制學歷報考的,用人單位需查驗非全日制之前取得的全日制學歷電子注冊備案表或者學歷認證報告復印件。 (七)工作年限要求。工作年限計算到2022年12月31日。全日制學歷(以學歷證書上標注的“全日制學歷”或“脫產學習”為準)的學習年限(含實習期限),不計算為從事專業的工作年限。在職人員考取碩士生,學習時間計算工作年限(須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的連續就業社保證明);非在職人員碩士生學習時間不計算工作年限。 參加非全日制函授、自考等成人類中專、大專、本科、碩士等后續學歷學習年限可累計計算工作年限。 報考人員工作年限計算方法舉例如下: 1.取得全日制學歷后直接參加工作無后續學歷的,工作年限從取得最高全日制學歷算起。如:2017年取得全日制學歷后參加工作無后續學歷,2022年報考,工作年限為2017年—2022年共6年。 2.取得全日制學歷參加工作后又取得后續學歷的,相關工作年限可累計計算。如甲2016年取得全日制學歷后參加工作,2017年—2019年取得非全日制學歷,2022年報考,工作年限為2017年—2022年共6年;乙2016年取得全日制學歷后參加工作,2018年—2020年取得全日制學歷,2022年報考,工作年限為2017年1年、2021年—2022年2年,累計共3年。多個學歷依此類推。
附件5 資格審查相關責任追究 一、報考人員等的責任追究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實行考后資格審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號)精神,報考人員在報考前務必了解相關報考政策,承諾所填信息如身份、學歷、資歷及專業等的真實、完整、有效,承諾本人完全符合相應考試報考條件。大力強化信用約束,如不符合報考條件或提交虛假信息等,將按相關法律法規分別嚴肅處理。 (一)如實填報相關信息但不符合條件,作符合報考條件虛假承諾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無效,不予發文發證,考試費用不予退還,并依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報考人員錯過重新報名參考時間的自行負責。 (二)凡提交虛假材料(假身份證件、無效學歷、假資歷證件、假專業材料等)參加考試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三)相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二、三款的規定的情形的,1.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2.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3.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依法追究其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三)報考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記入公民個人誠信檔案,并在全省范圍內予以通報。 二、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 1.報考人員所在單位及工作人員要加強對報考人員相關信息的核對把關,協助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2.參加資格審查的工作人員不嚴格掌握報名條件或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通過資格審查的,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以后年度資格審查工作,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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